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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法人的两家店可以相互调济售卖卷烟吗?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零售户孙先生问:我开了两家卷烟零售店,前几天,因为一家店里的“中华”烟刚好卖完了,我从另一家店里调了两条“中华”烟过去售卖,刚好被吉安市青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被处罚了。这是为什么?

青原区局工作人员罗育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此,相同法人的两个零售店中的卷烟是不可以互相调剂售卖的,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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